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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昌吉网讯(记者阿依加玛丽·列提甫报道)“楼前台阶冬天太滑,每年都有业主摔伤,建议物业铺设地毯、用钢钉固定防滑。”前几日,家住昌吉市蓝爵尚筑小区三期的业主马女士拨打昌吉州融媒体中心新闻热线反映,称她家单元门前台阶太滑,存在安全隐患。
1月8日,记者来到蓝爵尚筑小区三期14号楼门前,发现门前台阶上已经铺上了花色地毯。
昌吉市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朱昆仑告诉记者,就在马女士反映该诉求当天,昌吉市住房综合保障中心物业监管科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了解情况,要求物业公司立即整改。昌吉市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即安排人员采购防滑橡胶地毯,并用钢钉固定防滑,于当天下午6点整改完毕。
雪天路滑在单元楼前摔倒,谁担责?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新疆联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张泽宇。
他表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物业公司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业主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人民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所赔偿的比例不是固定的,经过查询相关判例,如在小区内因路滑摔倒,还需要考量路面是否彻底清理干净,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物业服务管理是否存在瑕疵,业主对于其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尽到注意义务,人民法院进行多方考量后,酌定物业公司及业主承担损害后果的比例;最后,关于开发商是否要承担责任的问题,除有证据证明开发商的建设行为存在根本性的质量问题外,人民法院一般不宜认定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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